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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完整版)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通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次数: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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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 强反恐怖主义

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 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 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组织领导


恐怖活动组织 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 不向任 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 是指通过暴力、破坏、 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 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 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 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 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 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 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 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 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 场所等支持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 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 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 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 施策标本兼治 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  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事等手段开展 恐怖主义工作

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 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 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 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 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和民族风俗习惯 禁止任何基于地民族宗教等理由 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统一领 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 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 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 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 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 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 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 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 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 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 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 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

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由国家反恐怖主

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 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 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 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 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 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 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 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 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


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   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 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 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 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可以依法认定恐 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 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 关规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 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 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 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 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 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 为公安机关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 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 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相关记录, 删除相关信息, 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 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及时责 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  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 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 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 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 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 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 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 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 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宿长途客  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 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 不得提 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 武器弹药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 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 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 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 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在特定区域 定时间, 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 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 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  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 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 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 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持有报废销毁前 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 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 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公安机关;其他单 位、个人发现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 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 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 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 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 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


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 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 设单位在主要道路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  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 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 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 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 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 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 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 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 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 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 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  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 罪性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 释放后 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 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 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 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 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 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


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 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 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 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配备、 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 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 管理;

()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 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 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 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 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 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 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 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火车   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 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 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 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  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 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 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 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 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

()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 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 ()境巡 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 ()境前沿进出国()境管理区 和国 ()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 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 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 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 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 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 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 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 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 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 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 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 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 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 搜集的有关线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 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 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对重要 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


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 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 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 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 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 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 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 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 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 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 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 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 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 应当及 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 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 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 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 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 通知了解有关情况 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 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


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情况复杂的, 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 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根据其危险程责令恐怖 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定的处所;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 入特定的场所;

()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 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 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


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 有关措施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 

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 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 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 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 复等内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 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 实行指 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 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 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 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 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 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确定指 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 统一领导指挥 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 场应对处置工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 行指导 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 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 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 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 由在场 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 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 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 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 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 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 国务院外交 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 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人员重要设施遭受 严重恐怖袭击后, 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 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 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 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 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 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 对特定 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 ;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 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抢修被损坏的交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 要求具 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 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 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 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 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 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 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 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 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 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 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 ;跨省自治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 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过程中, 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 导机构批准外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   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 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 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 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 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  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  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依法追究恐怖活 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 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 总结评估,提出 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 机构报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 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 与其他国家、地区、国 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 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 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 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 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 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和被判刑人移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 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 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 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 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事权划分 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 加强专业训练, 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 委员会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  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 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 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 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


公安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 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 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 ;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 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 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  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 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 急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  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 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 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  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非法持有宣扬恐 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 服饰 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 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 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 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 一万元以下罚款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 极端主义活动的;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物品的;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的服饰标志的;

()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 等支持、协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节轻微,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 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 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 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 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 生产经营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 煽动、 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 ;

()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 罪行为 窝藏包庇, 情节轻微, 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


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 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 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未立即予以冻结的 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 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 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 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 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 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 防范措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  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  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 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或者客 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 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


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 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十万元以 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 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 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 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 督管理 情节严重的;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 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 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 位违反本法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 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 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 相应设备设施的;

()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 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 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 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 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 遵守的约束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 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 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 处置行动情况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 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 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 职务的 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 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 回复检控告人


第九十五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 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  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 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九十七条  本法自 2016  1  1 日起施行2011  10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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